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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:您好 請問為何我司給事務所記帳 但好像只有期末會核對銀行存款的餘額 我看同業也是給其他事務所記帳 但他們的每一筆銀行存款進出都要跟存摺一致(做資金流程) 為何有這些差別呢? 因為他是有會計師簽證嗎? 還是因為他有借款所以銀行要看?
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,贈與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,因此父母贈與子女財產,同一年度(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)內贈與總金額不超過220萬元,免課徵贈與稅,贈與人可免辦理贈與稅申報。 該局說明,贈與總額係指贈與人同一年度內贈與他人之總金額,並非受贈人之受贈金額,免稅額亦為贈與人同一個年度內得自贈與總額減除的金額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,贈與人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。 該局舉例說明,某甲自今(109)年1月起,每個月15日贈與兩個女兒各10萬元,前11個月的贈與總額合計220萬元可免辦理贈與稅申報,但截至12月15日時,兩個女兒當年度之受贈金額雖僅各120萬元,但某甲之贈與總額已達240萬元,依前揭規定,某甲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〔即最遲於明(110)年1月14日前〕辦理贈與稅申報,並就贈與總額超過220萬元部分課徵贈與稅。 該局提醒,如因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之需要(例如贈與股票或不動產),雖贈與金額未達免稅額220萬元之課稅門檻,仍應辦理申報,取得稽徵機關核發之贈與稅免稅證明書,始可辦理贈與財產移轉登記。資料來源:財政部臺北國稅局
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,營利事業如一方面因借款而支付利息,另一方面又將資金貸予他人使用而未收取利息,相關借款支付之利息不得認列支出。 該局說明,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(以下簡稱查核準則)第97條第11款規定,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,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,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,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,不予認定。當無法查明數筆利率不同之借入款項,何筆係用以無息貸出時,應按加權平均法求出之平均借款利率核算之。 該局舉例說明,甲公司106年度向銀行借款2,000萬元,借款利息支出計50萬元,甲公司同時將該筆資金無息貸放予乙公司使用,甲公司於申報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,應依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,自行調減該筆利息支出50萬元。 該局呼籲,營利事業如一方面因借款而支付利息,另一方面又將資金貸予他人使用不收取利息,應注意該相當於貸出款項支付之借款利息,不得列報為利息支出,若認定有疑慮時,請向轄區稽徵機關洽詢。資料來源:財政部臺北國稅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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